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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福禄坊房屋纠纷案开发商不愿赔 再申请仲裁
2008-12-11 23:16:39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闽侯上街福禄坊别墅区内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遭众业主拒收,开发商与业主为此对簿公堂(本报于2006年11月7日和2007年11月22日曾两次报道)。日前,福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结果,裁定开发商应向业主赔偿相关证据保全费和逾期交房违约金。
   
  然而,此案远远没有结束。开发商不愿赔偿,再次申请仲裁。而业主也发现,房屋交付后院墙再次出现裂纹,要继续索赔。
   
  众业主拒收  “问题房子”
   
  按照张先生等购房者与福禄坊开发商福建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开发商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购房者。
   
  2006年3月起,张先生等购房者先后接到开发商的收房通知。他们验房时却发现,前后院院墙断裂、墙体开裂、院墙及前院地面、后院阳台等位置严重下沉、底层的层高不符合约定、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天井漏水等多处问题,因此不同意收房。
   
  开发商承诺整改。同年10月17日,开发商委托律师发来律师函,限令这些购房者在当月20日前办理交房手续,否则要承担延期收房的责任。
   
  同年10月20日,张先生等业主发现交房现场像个工地,仍然问题一堆,根本无法收房。
   
  双方互指违约  索要赔偿 
   
  张先生等15名业主在保全相关证据后,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06年11月13日受理该案。
   
  业主们要求兴元公司交付整改合格、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子,并支付从2006年4月1日起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随后兴元公司提起反请求。该公司认为,福禄坊项目早已具备交付条件,张先生等购房者拒绝收房已构成违约,应向其支付从200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房屋保管费2.75万元。
   
  仲裁委裁定 开发商付违约金
   
  福州仲裁委员会在不久前作出仲裁。裁决意见为:张先生等业主提供证据保全的情况只能反映2006年11月23日前的房屋状况,兴元公司已就诉争房屋有关院墙断裂等问题进行了整改。
   
  因此,仲裁庭推定诉争房屋现已具备交付条件,支持立即交房。若张先生等业主在受领后仍发现有质量问题,可另行要求赔偿。
   
  从2006年11月23日业主证据保全的情况看,诉争房屋确实正处于整改状态。从一般的认知角度看,该房屋尚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因此,张先生等业主拒收房屋具有合理性。仲裁庭支持他们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仲裁请求。
   
  另外,兴元公司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未依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张先生等业主办理交房手续,直至2007年4月20日提出仲裁反请求,并且该“请求送达给对方之日才视为其已履行了通知义务”(以下简称为“视为意见”),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的次日开始,算至开发商的仲裁反请求送达给张先生等人之日止。
   
  最终,仲裁庭裁决:双方当事人应限期办理诉争房屋的交接工作,兴元公司赔偿张先生等业主相关证据保全费和逾期交房违约金。上述事宜均应在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0日内完成。
   
  争端又起  双方还要斗下去
   
  张先生等业主收到裁决书后,陆续接收了房子。可兴元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裁决书中的赔偿义务。张先生等业主现已向福州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此同时,兴元公司再次向福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张先生等业主支付自2007年4月30日起至收房之日的保管费、物业费等。
   
  张先生等业主反驳称,原仲裁案审限超长,如果确定开发商的反请求送达日就是业主的应收房日,就意味着审限拖得越长,保管费就要支付得越多。而何时能够结案显然不是业主能够决定的,可见对业主不公平。
   
  同时,反请求书送达业主时,开发商并无说明此即为收房通知书。根据仲裁委的“视为意见”,开发商送达的反请求行为就相当于书面的收房通知书。如此明显是由仲裁委取代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显属不合理。
   
  整改后的院墙 裂纹再现
   
  张先生等业主还发现,原先经过开发商整改的墙体如今再次出现裂缝。他们表示,将就此继续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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