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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员工持原单位介绍信订货 因管理不严须认账
2008-12-01 22:38:31  作者:赵春宇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已经辞职的员工持原来工作单位的介绍信,以原单位的名义和厂家签订购货合同,原单位需要付货款吗?福清市法院认为,此种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当视为公司行为,公司应支付货款。

  近日,福州A电子公司突然收到一纸诉状,原来是被福清市B配件厂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货款6.3万元。电子公司经过调查,发现这批货物是梁某以公司名义购买的。梁某此前曾在电子公司工作,但签订合同的时候,他已经辞职。

  B配件厂诉称,梁某持A公司的介绍信,于去年7月至今年5月,先后到该厂购买物品,共计6.3万元,并当庭出示了购买凭证及单位介绍信。

  A公司辩称,梁某早在2007年初就已经辞职,其购买配件的时候根本不是公司的员工,他的行为应当视为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在梁某辞职后应当妥善处理各项事宜,梁某辞职后仍持有公司的介绍信,属于该公司内部管理的失误。

  B配件厂在交易中事先并不知晓梁某已经辞职的消息,并且梁某持有的单位介绍信使原告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梁某的行为是A公司的行为,梁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应当视为公司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A公司向B配件厂偿还货款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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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须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

  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相对人为善意;

  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福州晚报记者 赵春宇 通讯员 融法)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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