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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起纠纷 “城镇”和“农村”该咋赔
2008-11-30 22:50:07  作者:赵锦飞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一场车祸,闽清白中镇卢某莲的丈夫死亡。到底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还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卢某莲与福建某汽车运输总公司闽清公司对此各执一词,因为两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标准天差地别。近日,闽清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

  案情:车祸双方各有责任

  今年3月6日,卢某莲的丈夫黄某红在202省道上驾驶摩托车时,不慎摔倒在地,被经过的中型客车碾压致死。4月10日,闽清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黄某红无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摩托车,客车司机池某舟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驾驶中型客车,双方负同等责任。

  卢某莲一纸诉状将中型客车所在的福建某汽车运输总公司闽清公司起诉到闽清县法院。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闽清公司没有异议,双方的争议主要在于赔偿标准。

  争议: 算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

  卢某莲认为,虽然丈夫的户籍登记为农业人口,但自2000年起,他们就在白中镇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并以自有房屋的店面从事商品零售业。对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福建省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5050元为标准计算。

  运输公司则认为,黄某红登记在户口簿上的职业是农民,虽搬至白中镇白中街居住,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经营商品零售,但无法改变他是农民身份的事实。因此人身赔偿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

  判决:应按城镇居民标准

  闽清法院认为,本案中,卢某莲夫妇在户籍中的职业虽登记为农民,但其从原居住地白中镇可梅村搬到白中镇白中街居住多年,且在白中街经商,经常居住地及主要生活来源地均在城镇,故本案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

  法院最后判决,黄某红死亡赔偿金应按照福建省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5505元,按20年计算,即15505元/年×20年=310100元,按照责任认定双方各负一半,所以赔偿金额是155050元。

  对于此案,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陈建敏律师认为,我国现在一直在走城镇化的道路,但是户籍改革一直跟不上,户口栏中还保留着“农民”身份,所以法院要根据实际来认定。

  (福州日报记者 赵锦飞 祝勇 通讯员 郑敦梁)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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