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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鸳鸯”动粗算通奸还是强奸 法院:应判强奸
2008-11-25 21:30:44  作者:赵锦飞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闽清人郭某某与陈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郭某某提出性要求,被陈某某拒绝。郭某某“霸王硬上弓”未能得逞。那么,郭某某的行为是通奸,还是强奸?

  今年4月7日,郭某某来到陈某某的租住处,向她提出性要求。陈某某拒绝后,双方发生了撕扯,郭某某将陈某某的裤子脱至膝盖处,并将她按倒在床上。后因陈奋力反抗,大声呼叫,房东赶下楼来。陈某某叫房东帮忙报警。不过,房东也证实,两人关系确实不错,郭某某经常到陈某某的租住处。

  郭某某认为,他和陈某某保持了3年的情人关系,他的手机里还存着两人的性爱照片。当天,他从前门进入陈的房间,刚进入房间,陈某某就打他。他无法脱身,只好抓住对方的手部。郭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属典型的通奸行为。

  闽清县法院查明,两人确实保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当日下午,郭某某电话征得陈某某同意后,郭某某来到租房处。后两人发生争吵,当郭某某提出性要求时,遭到陈某某拒绝。两人在房间内发生撕扯,后因陈某某挣扎、呼叫,郭某某未能实施奸淫。

  法院认为,郭某某采用暴力手段企图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的陈建敏律师告诉记者,虽然郭陈双方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但是郭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是本案的关键,所以他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福州晚报记者 赵锦飞 通讯员 郑敦梁)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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