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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现场也被判抢劫罪 提供抢劫线索是案发原因
2008-11-21 22:47:49  作者:祝勇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抢劫发生时,闽清的黄某龙不在案发现场,但近日闽清县法院一审却判定,他因犯抢劫罪并获刑4年,这是为何?闽清县法院认为,他告诉另3名抢劫者被抢人有钱并长期经过的路段等线索是抢劫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2006年9月8日晚,闽清县梅城镇一小巷内,黄女士经过此处时,程某师、黄某标、邓某健等3名男子突然从黑暗中跳出来,抢走她1400元现金及1部手机。
   
  案发后,黄某龙也被公诉。黄某龙的律师提出,没有证据能证明黄某龙直接参与抢劫,与其他案犯相比是轻犯,请求从轻处罚。闽清县法院查明,案发前,因与黄女士认识并且知道她经常带钱去打牌,黄某龙曾向程某师等3人讲:“这个女人有钱,你们敢不敢去抢 ?”黄某龙同时提供了黄女士经常走的路线等信息。案发后黄某龙收到300元赃款。
   
  闽清县法院认为,黄某龙尽管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但他的提议和提供被害人的有关线索是促使该起抢劫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在抢劫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闽清县法院最终判决:黄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福州日报记者 祝勇 通讯员 郑敦梁)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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