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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经营困难 法院:双方可以依约适当调整租金
2008-11-18 23:06:48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福清的林先生花高价租下一处店面后发现顾客寥寥,经营惨淡。他大呼上当受骗了,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他的要求能获得法院支持吗?近日,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的要求于法无据,但其可依约要求调整租金。
   
  2007年初,福清的林先生以每年9万元的价格租下位于福清西门的一处商场,主要经营高档服装,租期两年。双方还约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租金。
   
  该商场开张半年以来,顾客很少,林先生所赚的钱根本抵不上租金和日常开支。于是,他找到商场负责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遭到拒绝。双方多次争执无果,遂诉至福清市法院。
   
  林先生称,自己当初相信商场负责人的宣传,以为商机好才与之订立租赁合同,但实际经营状况与对方所讲的并不一致,商场方面欺骗了他。
   
  商场方面则辩称,租赁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不存在欺诈的情况;且双方订立的合同期限是两年,林先生在合同未到期前无权要求解除。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但其经营情况确实未达到预期效果,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减少租金。
   
  在法院的多番调解下,当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租金调整为原来的一半。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融法)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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