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闽侯县白沙镇的李某乘坐其父驾驶的公交车去福州上班,售票员碍于人情,未叫李某买票。不料车子在途中出了车祸,李某重伤住院,花了12万元。这笔巨额医药费该由谁来埋单?闽侯县法院近日调解了这起纠纷案件。
案情:搭便车出车祸
2007年9月18日下午3时许,李某乘坐33路公交车从闽侯前往福州上班。这辆闽A1483公交车的司机不是别人,正是李某父亲黄某。
该车行至闽侯县城西郊时,与另一辆相向而行的33路公交车发生剧烈碰撞。事故造成一人死亡,40余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身受重伤,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因伤情较重,当天就转往福州市区某大医院住院治疗67天。公交公司在此期间为其垫付医疗费12万余元。
后公交公司在票务检查时,发现闽A1483少卖了一张票,经调查得知售票员王某当时碍于同事之情,未向李某售票。公交公司据此认为,李某无票乘车,公交公司与其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系其不当得利。公交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医疗费。
李某接到诉状副本后,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之外的各项损失13万余元。双方在诉讼中互不相让,各执一词。
法院:化干戈为玉帛
闽侯县法院接手这个案件后,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福州公交公司除了先前垫付的12万余元医药费外,当庭向李某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全部赔偿款5.3万元。李某随后撤回对公交公司的损害赔偿诉讼。
“由于这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记者问及法院对该案件的看法时,主审法官认为这是一起调解案件,所以不予表态。
律师:公交公司要赔
对于公交公司的抗辩理由,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敏认为,公交公司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李某上车后,售票员没有叫他买票,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这只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
工作人员允许李某上车,事实上已经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公交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李某造成人身损害,李某有权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福州晚报记者 赵锦飞 通讯员 叶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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