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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被辞退后索要加班费和补偿金 获得法院支持
2008-10-06 23:51:48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外来女工静静(化名)因故被长乐某纺织公司辞退,她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讨要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计3.7万余元。近日,长乐市法院一审判令这家企业支付静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
   
  被“开除”女工   状告公司
   
  几年前,静静受雇到长乐一家纺织公司从事烙筒挡车工工作,月平均工资1000元,为计件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10月21日,其夫辞职结算工资时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公司以静静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且情节恶劣为由,开除了静静,并结算了她的工资。
   
  经劳动争议仲裁后,静静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
   
  争议焦点一:工作年限以何为证
   
  庭审中,静静主张,自己从2004年6月18日起在公司工作,工作年限为两年多。她提供了时间为2004年6月18日的厂牌复印件1份、暂住证、装工资的信封及工友的证言。纺织公司坚称静静系2005年2月14日才到公司上班的,并提供了静静的员工档案等作为证据。
   
  长乐市法院认为,虽然静静提交的厂牌系复印件而非原件,纺织公司也持异议,但她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其进入公司务工的时间。纺织公司提交的员工档案是公司单方制作的,证明力较弱,不能体现务工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因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纺织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认定静静进公司务工的时间为2004年6月18日。
   
  争议焦点二:工资是否含加班费
   
  静静主张其所领取的工资中没有包含双休日及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并提供了工资存折单,证明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
   
  纺织公司认为静静领取的工资包含双休日及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并提供2006年3月到10月的工资单,以表中注明的静静出勤和加班天数来证明其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
   
  法院认为,员工的工资系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核计员工的劳动成果后发给员工的。本案中,静静的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而她所领取的是计件工资,这1000元应是其工作30天的工资。因此,静静应该已领取双休日及法定休假日的工资。但该工资系按静静日常工资标准计发的,明显低于《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标准”。因此,对不足部分应按上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及当事人约定的工资标准予以补足。
   
  经查,2004年6月18日至2006年10月21日间的双休假日天数为243天、法定休假节日为24天。
   
  争议焦点三:静静是被开除的吗
   
  静静主张其系被公司辞退的,并提交公司出具的领取2006年10月工资的证明单,此证明单上注明静静系“辞去工作”。
   
  纺织公司认为静静系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被公司开除的,公司提供了证人证言、开除员工报告、公司会议记录以及开除决定书等证据。
   
  法院认为,双方对静静已被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可。但用人单位开除员工必须依法进行,并充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纺织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静静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称静静系因与厂长发生争执而被开除的,而其提交的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没有相关规定,且开除决定书的落款时间是2006年10月20日,而开除讨论记录是在12月20日,因此法院对纺织公司所称的静静系被其开除的说法不予支持。
   
  静静一审获得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令纺织公司应给付静静经济补偿金3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双休日不足部分的加班工资8100元,法定休假日不足部分的加班工资1600元、经济补偿金2425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都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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