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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积极办案受称赞 为当事人讨回了7万元
2008-01-31 22:55:36  作者:严顺龙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 “我们远在北京,从未到过福建催办案件,贵院却能积极主动地办案,使我的当事人拿到了执行款……你们的公正无私让我感动。”129,福清法院收到了一封来自北京的感谢信,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于律师感谢该院执行法官为其当事人邓某拿回了7万元执行款。

  记者了解到,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蔡某、谯某因合伙协议纠纷,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200412月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判定蔡某、谯某于200525前偿还邓某人民币6万元,同时在2005325前偿还邓某人民币10万元。但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邓某向海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蔡某住在福清,海淀区法院只好委托福清法院执行。

  收到委托书后,福清法院依法对蔡某夫妇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蔡某妻子林某的2个银行账户上分别有存款2万元和12万元,立即予以冻结。此时,邓某提出追加林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而案外人吴某则以林某的12万元存款属其所有为由对法院冻结措施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冻结。

  法院依法开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分别进行听证审查。邓某认为蔡某所负债务应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而吴某则辩称,林某的儿子要出国需要银行存款证明,他出于同情才将12万元交给林某并以她的名义存入银行,但存折及密码均由吴某本人保管,存款的所有权没有转移,要求法院解除冻结。同时,林某认为自己对丈夫的债务并不知情,不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且12万元存款实际属于吴某所有,请求法院解除冻结。

  最后,经法院耐心调解,双方均让步,邓某与林某达成和解协议,林某一次性支付7万元,邓某同意对蔡某终结执行并解除对林某账户的冻结,剩余款项向另一被执行人谯某杰追偿。

  (福州日报记者 严顺龙 通讯员 融法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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