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县市新闻
福清一团伙成员以色情按摩为幌子 借机实施抢劫
2008-01-14 22:16:29  作者:严顺龙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由1名女子以美色为诱饵,将对象骗至出租屋后,另3名男性团伙成员冲入房内实施抢劫。日前,这一抢劫团伙成员各被判4年、3年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06年6月,陈某、邹某美、邹某国、林某4人策划商定了作案方式。6月19日晚,陈某在一公园附近,以色情按摩为幌子,将廖某骗到福清宏路街道棋山村一出租房,由林某等3人冲进房内实施抢劫。陈某拿走廖某价值435元的手机1部,其余3人搜走廖某现金1000多元。几天后,陈某又将一名男子骗到该出租屋内,其他团伙成员趁机盗走被害人现金70元及价值510元的手机1部。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国、邹某美、陈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劫罪。遂判处被告人邹某国、陈某、林某、邹某美4年、3年零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宣判后,4被告人均认为其行为是偷非抢,提出上诉。福州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定4名被告实施抢劫,有被害人陈述与4名被告的供述和辩解相互印证:当被害人廖某准备接受被告人陈某的按摩时,邹某国、林某、邹某美等人即悄悄进入房间欲窃取财物,因被廖某发觉,这伙人有的抓住其双手,有的搜取财物,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被害人廖某1000多元及手机1部,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并非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4名被告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盗窃罪与抢劫罪相比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单一客体;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除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外,还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就本案而言,该团伙4人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毋庸置疑,需要考量的是其行为有没有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在欲实施盗窃被被害人发觉后,被告人抓住被害人双手控制住被害人,使用搜身等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财物,已经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符合抢劫罪的客体要件。

  (福州日报记者 严顺龙  通讯员 融法)

【责任编辑:陈玲云】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