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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盗捞古沉船案宣判 盗捞者及收购者均被判刑
2008-01-10 23:20:37  作者:毛小春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陈某等人合股出资购船,在平潭近海海域古沉船上盗捞古瓷器790余件,销赃给黄某等人。近日,仓山区法院以盗窃罪,掩饰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陈某、黄某等10人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
   
  2006年2月,长乐人陈某牵头联系了林某等5人,合股出资,打算盗捞平潭附近海域古沉船上的瓷器。随后,陈某从外地购回一艘摩托艇和潜水服等设备。
   
  2006年7月,陈某雇请3名潜水员先后4次出海,共从古沉船上盗得瓷器50余件,但因破损严重,没有获利。
   
  其他几人决定退出不干,陈某又联系了3人入股。这次,为了“鼓励”潜水员,陈某等人给3名潜水员每人15%的股份。
   
  2006年8月到9月,陈某等人多次出海,在平潭附近海域实施盗捞,盗得瓷器数百件。
   
  为了销赃,2006年12月12日,陈某带着87件青花瓷器(7件为国家三级文物,其余为一般文物),到长乐市某小区找李某鉴定,被警方查获。
   
  随后,警方又查获福清的黄某等人合股购买陈某手中瓷器,林某等人为中间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我国领海中古沉船上遗存的瓷器790余件,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黄某等人明知陈某变卖的瓷器为盗捞的文物,依然多次收购,而林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中介绍买卖,黄某、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
   
  由于沉船遗址是由渔民发现的,引得众多人参与私自打捞。陈某等人的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文物多数被追回,嫌疑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以盗窃罪分处盗捞文物的陈某等4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3万元到4万元不等罚金。以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等6人5年到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另分处1万到5万元不等罚金。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陈俊云)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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