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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精神病人砍伤 法院判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007-09-05 21:24:35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精神病患者陈甲突然发病,持刀砍伤了黄某某。黄某某的损失是由陈甲的妻子吴某某承担,还是由陈甲的父亲陈乙承担呢?近日,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吴某某未尽到监护责任,应赔偿黄某某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5万元。

  福清人陈甲因患精神病,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03年1月11日晚,他突然持刀冲到黄某某家,将黄砍伤。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的伤情为轻伤偏重。黄某某随即将陈甲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中,黄某某提出,陈甲的妻子吴某某现在国外,陈甲的监护责任实际上由父亲陈乙承担,因此吴某某和陈乙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陈甲无故伤害黄某某,应负赔偿责任。但陈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该案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系陈甲之妻,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她未提供尽了监护责任的证据,应对陈甲的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由于陈甲的侵权行为给黄某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陈甲的监护人吴某某还应当赔偿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陈鸿星 林哲森)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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