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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机质量出问题已过“三包”期 商家仍要负责
2007-09-17 22:11:27  作者:祝勇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产品过了“三包”期,却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消费者还能向商家或厂家索赔吗?17日,在闽清工商“12315”的帮助下,消费者恭先生获得了补偿。
   
  8月21日中午,闽清县梅城镇的恭先生的妻子打开油烟机准备炒菜,油烟机面板内突然产生火花,随即,火势大面积到处蔓延,厨房内吊柜和壁橱被烧焦和烧黑,吊顶也被熏黑。除油烟机完全烧毁外,厨房内1台微波炉及1盏照明灯也被损坏。
   
  出事后,恭先生欲向商家索赔,但却发现这台“出事”的“新力宝A6油烟机”是在2002年6月购买。根据产品的“三包”说明书,抽油烟机整机“三包”期为一年,主要部件电机为五年。现在“三包”期已经过了,商家会答应补偿么?带着担心,恭先生找到商家要求索赔。果不其然,商家表示,产品“三包”期已过,他们无法赔付。
   
  恭先生随后向闽清县“12315”求助。工作人员向他介绍,《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因此,恭先生的油烟机购买使用超过5年,尽管过了“三包”期,却并未超过油烟机7年的安全使用期。若起火原因是由于产品本身缺陷造成,恭先生仍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赔。
   
  闽清县“12315”随即联系商家共同赴恭先生家里查看,确认油烟机属自燃起火,并非恭先生使用不当。经“12315”调解,商家与恭先生达成协议:商家以成本价出售一台抽油烟机,赔偿起火造成损坏的照明灯一台,并给予600元补偿。
   
  闽清县“12315”工作人员提醒: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质量保障义务,经营者不能以已过保修期主张免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出现损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时,无论是产品质量保修期内还是保修期外,经营者均应依法承担责任。而消费者对于家用电器的发票、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相关资料,只要产品在使用就应该一直保留,以备在保修期外出现产品安全问题时作为凭证。
   
  (福州日报记者 祝勇)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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