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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耕地被征用 闽侯一村民4年无法拿到补偿款
2007-09-16 21:57:18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闽侯南屿镇南前村村民陈新龙23年前承包了一块耕地,4年前,这块耕地被征用。可作为承包土地的惟一权力人,陈新龙至今未拿到征地补偿款,理由是“镇有关部门说不能享受”。
   
  村民投诉:承包土地19年,无法拿到征用补偿款

  16日上午,闽侯南屿镇南前村村民陈新旭来到本报,讲述了哥哥陈新龙无法拿到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事。

  1982年,该村村民翁梅英承包了村里的5亩耕地。由于翁梅英的两个儿子黄恕尧、黄尧俤外出打工,这5亩地1984年被原南前村金栋村民小组收回,并将其承包给了刚从永泰搬迁到村里的村民陈新龙。1998年,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中,该村民小组再次将这5亩土地发包给了陈新龙,闽侯县农业局等单位还分别向陈新龙颁发了《耕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证》。

  2003年,闽侯上街大学新区征地建设,陈新龙第二轮重新承包的共计1.54亩耕地被征用,并发放土地补偿款3.6万余元。但当村委会张榜公布及发放补偿款时,黄氏兄弟此时认为,这笔钱应该发放给他们。由于村委会未采纳黄氏兄弟的主张,黄氏兄弟遂将村民陈新龙、南前村委会和闽侯县政府先后告上法院。
   
  法院裁定:陈新龙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5年11月,黄尧俤向闽侯县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认为南前村委会与陈新龙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土地被占20年间的地租损失4万元。闽侯县法院裁定认为,由于黄尧俤不是两被起诉人之间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不予受理。

  2005年12月,黄尧俤又向市中级法院上诉,市中级法院裁定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此类纠纷,黄尧俤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维持闽侯县法院原审裁定。

  对此,翁梅英母子三人又以《土地承包证》发放不合法等为由,将闽侯县人民政府、南前村委会、村民陈新龙三方先后向市中级法院、省高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均被驳回。法院认为,由于这5亩土地被原金栋村民小组收回,并重新发包给村民陈新龙耕种,在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对方不能举证其对讼争地块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因此,翁梅英母子三人与颁证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予以驳回。
   
  村主任:镇有关部门说,陈新龙不能领取征地款

  按照三级法院的裁定,陈新龙是惟一享有承包地的合法经营者,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款共计3.6万元应归其所有。陈新旭说,当陈新龙向村委会领取这笔钱时,村委会主任徐赛珍却表示,镇有关部门说陈新龙不能享受。

  徐赛珍主任表示,她经过向镇司法等有关部门咨询得知,陈新龙必须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判决这笔土地补偿款给陈新龙,她才可以下发这笔钱。

  对此,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檀文明认为,既然法院裁定被征用土地的有关证件颁发合法有效,那么,土地承包户陈新龙作为承包土地惟一的权力人,可以享受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

  记者随后就陈新龙无法拿到土地补偿款一事致电闽侯县南屿镇党委书记周敏,他表示将“了解一下情况”。

  (福州日报记者 张铁国 林勇)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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