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县市新闻
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 一次性向投保人赔数千元
2007-07-20 23:02:11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核心提示:由于没有向投保人尽到告知义务,虽然投保人出现的情况符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但是某保险公司福清分公司仍然要对投保人予以赔偿。20日上午,福清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保险理赔纠纷,保险公司当场一次性向投保人赔偿了6089元。
   
  小高是在校学生,去年8月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投保学生意外保险附加医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限自去年9月1日至今年8月31日。
   
  去年11月,小高因气胸病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992.67元。出院后,当小高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时,却遭到对方拒绝,理由是订立保险合同时有一条免责条款:“保险自投保后的3个月后生效”,而小高是在投保后的3个月内患病,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在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小高向福清法院提起诉讼。
   
  福清法院查明,小高购买的是学生团体险,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只是按照学校购买团体保险的程序交纳保险费,并未充分了解保险条款,而保险公司也未向购买该险种的学生,尽到详尽的告知义务。经办法官指出,由于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性的保险机构,未充分、诚信地履行保险合同中相应的告知义务,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并结合保险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应当予以理赔。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保险公司最终向小高赔偿了6089元。

  (福州日报记者 卢洪珍 实习生 王诗伟 通讯员 融法)

【责任编辑:姜润辉】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