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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砍伐自己购买的杉木 未审批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7-12-10 07:53:51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福清市一都镇善山村村民李文某,因涉嫌犯罪有滥伐林木罪被森林公安机关追查。12月7日,李文某向警方投案自首,现已被取保候审。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今年11月24日,福清市公安局东张所民警在林区巡视到一都镇善村岭寺架山时,发现该处有一片杉木被“拔大毛”择伐,所砍的杉木有一小部分还堆放在路边。民警立即向当地村民了解,根据当地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这片林区近期没有审批过采伐林木许可证。民警断定这不是一起盗伐林木案,就是一起滥伐林木案。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的鉴定,砍伐林木29.36立方米。经过办案民警的深入调查,基本确定了嫌疑对象,并确定这是一起滥伐林木案。李文某获悉森林公安机关在调查砍伐林木的情况后,迫于法律威慑,经过几天的思想斗争,终于在12月7日到福清市公安局东张森林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原来,今年6月份,福清市一都镇善山村村民林文某,以3.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本村村民购买了位于岭寺架山20多亩的一片杉木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从11月15日开始,李文某擅自雇用4名贵州籍民工,到岭寺架砍伐杉木。                            

  (王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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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伐林木罪的概念和处罚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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