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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名台湾居民首次获得大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09-04-13 09:52:50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4月11日,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部分台湾居民合照留念。    

    4月11日,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丁露为台胞许明义(右)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新华社记者 许雪毅 摄     

    新华网厦门4月11日电(记者许雪毅 林凯)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11日在厦门举行仪式,为在2008年首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37名台湾居民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在颁证仪式上,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丁露宣读了司法部授予资格的通知,并为被授予资格人员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法规局副局长张万明致词祝贺。台湾居民洪绍荣先生代表被授予资格人员发言,认为允许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为两岸架起了法律交流与沟通的一座新平台。

    2008年6月,司法部发布施行了《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当年,居住在大陆各地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818名台湾居民踊跃报名参加司法考试,有658人在全国各地考区参加了考试,有37人取得360分以上合格成绩,通过率为5.6%。大陆各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技术保障、强化服务管理,千方百计为台湾考生解决报考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受到台湾考生的普遍好评。

    据悉,司法部发布的《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已经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为具有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作出了具体规定。(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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