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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规范宗教机构私自收养弃婴行为 保障儿童权益
2013-09-17 16:42:20  作者:郭圻 董建国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新华网福州9月17日电 福建省近日下文规定,禁止该省宗教机构私自收养弃婴,对已收养弃婴将分类安置,做好落户、医疗、入学等工作,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快各地社会福利中心建设,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福建省规定,宗教机构今后不得私自收养弃婴,一旦发现弃婴,要第一时间向民族宗教部门通报,并为弃婴做好及时必要的救治工作;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其依法对弃婴妥善处置。

  据初步统计,福建目前约有630处宗教活动场所存在收养行为,抚养弃婴1200多人。

  对这些儿童,相关部门将采取分类安置方式,例如动员送交福利机构、强制送交福利机构和签订代(寄)养协议。同时,按就近入学原则,保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在医疗、康复、就业等方面,他们也将与孤儿享受同等的福利保障。

  而对于当地未设立福利机构或不具备接收弃婴条件的,或被收留的弃婴不愿前往福利机构的,如宗教机构具备抚养弃婴条件,民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与其签订代养协议,维持收养现状。

  对不同意签订代(寄)养协议,或长期不符合收养弃婴基本条件的宗教机构,相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收养行为,弃婴送交福利机构。

  福建省也鼓励符合条件的宗教机构与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共同试点筹办儿童福利院,引导其从事公益慈善活动。

  福建省民政部门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宣传教育,加快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切实维护弃婴合法权益。

  (新华社记者 郭圻 董建国)

【责任编辑:蔡晨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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