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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英代表: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009-03-23 08:35:43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专电(记者姬少亭、于力、朱薇)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石英表示,汶川大地震造成几十万房屋毁损,遗留了大量资不抵债的“破产者”,中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使“破产者”回到正常生活。

    “虽然‘破产’说起来不好听,但实际上,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资不抵债的个人免受无休止的追债,从而保护这个人的相关利益和生存的可能。”石英说。

    石英说,对这次汶川大地震受害者而言,房子虽然倒塌了,但在法律上仍然要还房贷,即便现在没钱,以后任何时候有钱都需要还。如果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则可以依法宣布他破产,银行除了在他的现有资产中剔除必要的生活需要和抚养家庭成员的需要后,有多少收多少,从此不再追索债务。

    石英解释说,所谓个人破产制度,通俗地讲,就是某个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

    她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经济行为渐趋普遍,中国个体经济总量正逐年以较高的速度增长。近年来中国也通过放宽借贷条件、降低存款息率等方式促进个人投资。到目前为止,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个人消费信贷一方面可以刺激国内消费增长,但另一方面又极易导致家庭或个人到期无能力还债的情形出现,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这种情况更有可能发生。所以,允许个人破产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是十分必要的。”石英说。

    石英说,个人破产制度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中国在建立相关法律时,不仅可以参考中国现行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破产制度,也可以借鉴国外立法中有关个人破产的具体规定。

    “个人破产并非消灭破产人人格。”石英强调说,破产者仍作为一个完整的主体在社会中生存,但是,破产毕竟表明破产人在信用及其他能力上有瑕疵,因而,各国法律亦无一例外地有关于破产人不能在某些岗位上任职的规定。(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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