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油桶爆燃致幼儿伤残 侵权人被判赔35万元
新华网福州2月26日电(记者郑良)厦门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集美区法院一审判决,厦门一家建机机械经营部向两名幼儿支付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5万余元;若机械经营部的财产不足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苏某、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6日,厦门一家建机机械经营部的蒋某在集美区西亭居委会的一处民宅内搬运装有柴油的油桶时,油桶突然发生爆燃,喷出的油火飞溅到在一旁观看的幼童龙某(5岁)和吴某(2岁)身上,并继续剧烈燃烧,将他们包括面部在内的身体多处严重烧伤。经司法鉴定确认烧伤严重程度,吴某达到3级伤残,龙某达到4级伤残。
法院审理查明,机械经营部由苏某与蒋某合伙开办,蒋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应由机械经营部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苏某、蒋某按合伙协议约定用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指出,两名幼儿的母亲也在现场,但疏于照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20%的责任,机械经营部应依法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5万余元。(完)
2007年12月6日,厦门一家建机机械经营部的蒋某在集美区西亭居委会的一处民宅内搬运装有柴油的油桶时,油桶突然发生爆燃,喷出的油火飞溅到在一旁观看的幼童龙某(5岁)和吴某(2岁)身上,并继续剧烈燃烧,将他们包括面部在内的身体多处严重烧伤。经司法鉴定确认烧伤严重程度,吴某达到3级伤残,龙某达到4级伤残。
法院审理查明,机械经营部由苏某与蒋某合伙开办,蒋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应由机械经营部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苏某、蒋某按合伙协议约定用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指出,两名幼儿的母亲也在现场,但疏于照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20%的责任,机械经营部应依法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5万余元。(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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