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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部分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由财政全额拨款
2009-02-01 08:33:08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新华网福州1月30日专电(记者沈汝发)为加强乡镇卫生院公益性建设,福建省日前出台的通知要求:建立人员经费保障机制,部分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将由财政全额拨款。

    根据通知,福建省将在核编定岗基础上,对丙类卫生院和山区的乙类卫生院编制内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的标准由财政全额核拨。甲类和除山区外的乙类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和院领导的工资由财政全额核拨,其余人员实行差额补助。省级财政对困难的县(市、区)予以财力补助。

    除了工资之外,福建省对乡镇卫生院人员的社会保障也予以明确规定。根据要求,在《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下发后,各地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之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各地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后,已纳入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乡镇卫生院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纳入参保的继续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安排;现有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形式由当地政府确定。

    同时,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福建省要求,各县(市、区)要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福建省还将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建立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定额补助制度,确保乡镇卫生院开展公共卫生所需经费,逐步扩大农村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和免费免疫范围。至2012年,各级财政对农村公共卫生的经费投入,有望达到按农村常住人口计算年人均6元的水平。(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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