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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情形下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可中断重新计算
2009-01-31 10:10:39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新华网福州1月29日专电(记者郑良)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期申请仲裁其权益将得不到法律保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3种情形下时效期间计算可不受1年时间限制。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3种情形下,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时效期间设置旨在促使劳动者及时行使权利,“长期沉睡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曾凌说,仲裁时效期间内,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表现或用人单位确认劳动者权利的,1年时效期间即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

    为保障劳动者及时、有效行使权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还对时效中止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因不可抗力,未成年人等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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