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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银行卡被调换后卡内存款被转账 法院判决新账户上的存款归失主所有
2008-09-04 09:01:03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新华网福州9月4日专电(记者郑良)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近日对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福州一市民银行卡被调换后卡内存款被转账,新账户上的存款归失主所有,新账户的开户银行负有返还义务。
    2006年10月21日,福州市民连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州一支行分理处申领金穗借记卡一张。同年11月4日16时许,连某在福州使用ATM机取款时,被人调换该金穗借记卡,当时卡中余款约有人民币18.9万元。
    当日16时20分,连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区经济侦查大队查实,上述金穗借记卡内18.9万元人民币被人刷卡消费及取现19984元,余款16.9万元已被人划转到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某市中心支行的户主为“杨鸣”的农行卡中,目前该账户余款为16.3万元。
    经公安机关查实,“杨鸣”用于开户的身份证是伪造的,“杨鸣”账户中16.3万元确是从连某借记卡中转账而来,其账户中并无其他发生金额。在中国农业银行山东某市中心支行拒绝将“杨鸣”名下的存款返还连某的情形下,公安部门依法于2007年11月及2008年5月两次将“杨鸣”名下农行卡户头予以冻结。
    连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中国农业银行山东某市中心支行开户的“杨鸣”账户上的存款16.3万元属于连某所有并退还上述款项及利息,中国农业银行福州支行分理处负协助返还义务。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连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州支行分理处申领金穗借记卡,系该卡内存款的合法所有权人。金穗借记卡被调换后被人实施转账操作,16.9万元被划转到中国农业银行山东某市中心支行“杨鸣”名下的农行卡中,该存款属于连某所有。
    法院判决:“杨鸣”账户上的存款16.3万元及相应利息属于连某所有,中国农业银行山东某市中心支行有义务将该存款及利息返还连某,中国农业银行福州支行分理处不承担协助返还义务。(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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