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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诉银行优先办理VIP客户业务侵害公民人格尊严案二审败诉
2008-09-28 10:17:10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新华网福州9月27日专电(记者郑良)27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储户诉银行优先办理VIP客户业务侵害公民人格尊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银行优先办理VIP客户属自主经营范围,不侵害公民人格尊严。
    2007年4月7日早上,福州市民李治平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州仓山支行三高路分理处排队取款时,一个客户径直走到营业窗口,要求办理业务。为了维护自己和其他排队人员的权益,李治平当即提醒这名客户要排队,对方未予理睬。
银行保安随即走过来解释说,这名客户是贵宾,可优先办理。原来营业窗口上张贴有“VIP客户、西联汇款优先办理”的告示。
李治平认为,银行张贴告示并优先办理VIP客户业务,侵害了普通客户的人格尊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告示无效、银行赔礼道歉。
    今年5月,福州市仓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三高路分理处在营业场所窗口以明示的方式公开张贴“VIP客户、西联汇款优先办理”的告示,针对的是到该处办理业务的不特定客户,该告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不属于无效告示,未侵害公民人格尊严。
    李治平提出,银行开设VIP业务应当以不损害普通客户权益为前提,银行完全可以另设专门的VIP窗口办理业务,允许VIP客户插队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害,遂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但本案中不存在人格尊严受损害的事实。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VIP优先办理业务属于银行自主经营范围,银行与VIP客户签订的储蓄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指出,银行在主观上没有侵害作为普通客户的原告人格尊严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导致原告人格尊严受损,遂驳回李治平上诉。(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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