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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 重大租赁须报批
2008-09-16 16:15:49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新华网福州9月16日电(记者 沈汝发)福州市近期制定了“加强市属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租赁、价格、招标、合同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办法规定,凡租赁期限超过3年(农场土地使用权超过10年)或属于重大租赁项目,或者是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场所的租赁,以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社会秩序的租赁都需分别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批准。

    福州市国资委要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在制订租赁方案时,其租赁参考价须根据市场询价及供求情况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等以周边相同地段租赁价格作为参考价;设备等以同类设备市场租赁价格作为参考价。国有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方。重大租赁项目应在市一级及以上的媒体公告,其他的租赁项目应在企业内公告。

    福州市国资委表示,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与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不收取租金或者少收取租金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依纪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属企业负责人在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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