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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权就事故认定的事实、程序等提出异议
2008-09-01 09:10:39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新华网福州8月31日专电(记者郑良)公安部近日颁布、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权就事故认定的事实、程序、证据、适用法律、责任划分提出异议,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起书面复核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根据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曾凌说:“为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权有效行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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