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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2008-09-01 08:48:34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新华网福州8月31日专电(记者郑良)公安部近日颁布、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轻微交通事故作出规定。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根据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未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且不存在交通肇事犯罪嫌疑。”

    曾凌说,相比较于交通事故处理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具有如下法律效果:

    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现场认定并记录,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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