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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活动中抄袭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将向社会曝光
2008-06-30 08:14:02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新华网福州6月29日专电(记者郑良)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科学技术进步法》对于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者,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相较于1993年起实施的旧《科学技术进步法》,新《科学技术进步法》详细规定了科技人员及主管部门在科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单位内部的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荣誉称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根据新《科学技术进步法》,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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