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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与房产证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2008-06-23 08:36:53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新华网福州6月22日专电(记者郑良)由原建设部颁布,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房屋登记是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是房屋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等在国家权力机关处的第一次登记确认,其记载内容具有推定正确的效力;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登记机构是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曾凌说:“《房屋登记办法》针对登记簿上记载内容发生错误的情况规定了异议登记、更正登记等制度,在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登记错误时,登记记载事项具有公信力,房产证上记载内容也不能与之相抵触。”(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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