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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地震造成的孤儿应由民政部门等单位担任监护人
2008-06-10 09:23:55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新华网福州6月8日专电(记者郑良)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孤儿和孤寡老人的监护、救助成为社会关注问题。法律界人士提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地震中的孤儿,如没有其他亲属的,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等单位担任监护人;对孤寡老人,民政部门有责任进行救助。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若孤儿被他人收养,则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由收养人作为未成年被收养人的监护人。

    对地震中的孤寡老人,民政部门有责任进行救助。(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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