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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5月1日起施行
2008-05-05 17:37:09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新华网福州5月4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

    ——细化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限制交警自由裁量处罚权 

    “办法”列举了机动车驾驶人员、所有人、管理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140类行为,根据这些违法行为性质,区分11个档次处罚标准,处罚金额从20元至2000元不等,压缩了交警自由裁量处罚空间。

    根据“办法”规定,处以二十元罚款的违法行为有13类,包括: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非汽车类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等。

    处于处罚额度最高档次的违法行为有6类,包括: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尚不构成犯罪的;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百的;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办法”还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实行教育与处罚并行原则,交警部门对情节轻微、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因非机动车、行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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