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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职工招聘、支付劳动报酬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2008-05-02 11:07:02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新华网福州5月1日电(记者郑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近日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在具体措施上,包括: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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