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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福建三农”亿元资金被挪用案
2008-04-16 16:17:01  作者:陈杰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福建三农集团4.96亿元资金被挪用案犯罪嫌疑人、原公司集团7名高管被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负责侦办该案的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负责人近日向记者透露了这起案件详情。

    上市公司成大股东“提款机”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有机磷农药和精细化工为主的国家大型企业,199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0年12月,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三明市国资委、三明市财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西安飞天公司受让福建三农20.67%股权,成为三农集团第一大股东。

    2001年5月,西安飞天公司原董事长邱忠保安排姚建敏、王平、陈剑、周军、姜炳华,分别担任三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董事会秘书,实际控制了三农集团经营运作。

    福建警方查明,2001年6月至8月,周军、王平受邱忠保指使,未经董事会决议,将三农集团3.53亿元资金以购买国债和理财名义汇至新华证券武汉某营业部,同时,邱忠保指使姚建敏授权其亲信武炜敏在该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办理存取款;武炜敏等人将其中3.38亿元资金陆续划往邱忠保任法人代表的武汉保国贸易公司,并将该款项全部汇往飞天集团关联公司,非法占有使用。邱忠保还指使武炜敏从中提取大量现金供其个人挥霍。

    2001年12月至2002年12月,陈剑、周军受邱忠保等人指使,未经董事会决议,从三农集团汇出人民币7410万元给飞天集团关联公司,加上资金占用费及其他资金往来共形成人民币1.13亿元债务。邱忠保等人采用将融资资金虚构外埠存款冲平欠款方式,掩盖三农集团资金被非法占用事实。

    2003年12月,周军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三农集团董事会决议情况下,擅自将向工会借的职工身份置换金2500万元汇给飞天集团关联公司。

    2005年6月,时任三农集团董事长的季年谊受邱忠保指使,未经董事会决议,代表福建三农出具委付函及收款收据,擅自将陕西红盾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给三农集团的投资款1000万元及其他525万元汇给北京一家公司,其中的975万元用于替飞天集团偿还债务及支付邱忠保个人挥霍,余款550万元供邱忠保用于个人各种费用开支。

    虚假财务报告

    为掩盖公司巨额资金被挪用真相,2001年12月,三农集团董事会秘书姜炳华利用董事会成员的空白签名,炮制国债投资及委托理财的董事会决议,并由姚建敏代表三农集团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虚构的委托理财协议。邱忠保还指使武炜敏、陈剑等人伪造国债客户成交单、股票市值估算单、对账单、填制委托理财收益进账单等材料,提供给三农集团财务中心。

    作为集团财务副总监的周军在明知材料虚假情况下,仍安排财务人员依据这些材料进行账务处理,并虚计国债投资、委托理财收益。

    在三农集团财务账面上,虚构外埠银行存款2.3亿元是邱忠保等人掩盖其挪用公司资金的另一手段。2002年10月至2004年6月,姚建敏、陈剑、姜炳华利用董事会空白签名炮制相关董事会决议,在广东各银行办理定期存单,并用存单质押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姚建敏等人通过提供虚假贸易合同、用存单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汇票贴现取走资金等方式进行资金运作,制造公司外埠存款假象,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致使三农集团在2002年、2003年度报告虚构记载外埠存款2.3亿元。 

    此外,在邱忠保指使下,三农集团董事会多次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并使用伪造的三农集团印章为飞天集团关联公司巨额贷款提供担保,2002年至2004年,提供担保总额达4.72亿元。上述贷款担保发生时,在邱忠保操控下,三农集团董事会未按规定及时予以公告。

    据三农集团披露,控制股东违法、违规挪用资金造成损失高达10.13亿元,企业每月需支付大股东占用款发生的银行利息300多万元。截至2006年底,公司总资产3.31亿元,总负债11.1亿元,资产负债率329.3%。

    防止控制股东滥用职权

    控制股东疯狂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2005年5月,三农集团接到福建省证监局立案调查通知书。2006年3月2日,福建省证监局向福建省公安厅移送邱忠保等人涉嫌挪用三农集团4.96亿元巨额资金的犯罪线索。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领导告诉记者,这是福建警方办理的第一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案件。
 
    福建警方组成专案组,经过6个月缜密侦查,抓获姚建敏、王平、陈剑、周军、姜炳华、季年谊、武炜敏等犯罪嫌疑人,追回被侵占资金近千万元。目前,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已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司法属地管辖原则,邱忠保被移送上海警方处理。今年2月,邱忠保挪用公司案在上海开庭,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认为,三农集团案件暴露证券市场上的大股东利用支配地位、从事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财产现象。曾凌说,近年来,国家从立法层面不断加大对该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05年实施的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对中小股东提起诉讼制止控制股东违法行为、董事等公司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等制度作出规定;2006年7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

    曾凌认为,要有效防止该类违法犯罪,除了将法律规定的事后制裁措施落到实处外,还需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配套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公司机构设置,真正发挥监事、独立董事和公司外部债权人对公司异常动向的监督力度,防止公司成为控制股东“一言堂”,及时制止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新华社专稿)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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