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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消费者以消费欺诈为由状告电信公司
2008-12-17 10:02:06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新华网福州12月16日专电(记者沈汝发)由于电信宽带套餐业务到期没有办理解除手续被扣费,福州一位消费者以消费欺诈为由,将福州电信公司起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目前已被立案受理。

    2006年3月,福州一家茶叶店老板黄安全向福州电信公司申请开通了宽带年缴费业务,一次性缴款580元,有效期从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他告诉记者,2006年6月,因为中国铁通的宽带业务比较优惠,他便改用了铁通的宽带,电信的宽带便停用了。

    “当时我想,电信宽带已缴的一年费用没用完也就算了,没想到到了2007年3月份,这个已过期的宽带,还是被电信加收了宽带费用58元,5月份、6月份也都一样。”黄安全说。据福州电信公司反馈确认,黄安全在套餐到期后无上网记录,3月至6月每月扣去58元月租费。

    福州电信公司市场部服务督查中心主任陈秀容说,宽带年缴费业务到期后,如果没有及时续费,就会按月付费标准每月扣除月租费。如果到期后不想继续办理宽带,需到营业厅办理解除手续。因为用户申请的是附加服务,到期后就取消,而基础业务则继续保留,用户办理了宽带优惠套餐,到期即取消优惠,宽带服务保留,按月付费标准扣除月租费。

    陈秀容表示,电信公司和用户之间都是有协议约定的。根据《福州电信宽带网业务服务协议》,“甲方(指用户--记者注)申请年付费优惠,使用期满后希望继续享受该优惠的,须办理续费手续,交纳相应费用。若优惠期满前没有办理续费手续,从使用期满次月起乙方(指电信公司--记者注)将按照对应的月付费标准收取宽带月使用费。若甲方不愿在优惠期满后继续使用优惠套餐,须前往乙方营业厅办理解除自动续费业务。”

    陈秀容说,用户在签订协议时应该看清楚,一方面要增强对协议的解读能力,同时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在签订协议后就应该遵守协议。

    黄安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黄安全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也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黄安全在和福州电信公司产生争议以后,先后向福州市政府12345便民网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福州电信公司同意退还宽带到期后产生的宽带使用费和停机后产生的所有费用。但黄安全没有同意这样的解决方法,“我的目的是希望所有的电信用户,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破除电信公司的不合理条款,维护所有用户的权利。”黄安全

    12月8日,黄安全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福州电信公司,要求判定被告退回原告无故多交纳的款项并加倍赔偿;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分钱,并予公开道歉。

    据记者了解,在全国许多电信公司,都有着和福州电信公司类似的条款,不少消费者也曾碰到和黄安全类似的情况。

    目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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