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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调整城区享受优惠政策商品房标准
2008-11-06 08:04:37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新华网福州11月4日电(胡善安)11月3日,福州市房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联合发布通知,调整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

  通知称,经福州市主管部门测算后,城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调整如下:

    鼓楼、台江区的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8500元以下(含8500元);其他城区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7000元以下(含7000元);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同时,还应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两个条件。

    通知指出,上述标准自今年11月1日起执行。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该通知是对福州市10月31日发布的《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救市新政(下称“10·31”新政)关于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调整。根据“10·31”新政的规定,普通住房的界定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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