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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土地出让价款可分三期支付
2008-11-04 15:19:02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新华社信息福州11月3日电(陈娟)福州市人民政府10月31日印发的《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土地出让价款可分三期支付。

    《意见》规定,除了保障房建设用地,其他房地产用地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公开出让,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按起始价总额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款按地价总额的40%、30%、30%的比例,分别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120日和180日内支付。

    《意见》要求,对以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用地,凡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方案的前提下,经受让人申请,可分宗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取得开发资格的企业,要尽快完善周边市政基础设施。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在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

    福州市鼓励信用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重组、合作等方式开发项目,由此涉及土地转让所产生的契税,可先行征收,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予以补贴。            

    《意见》还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下限标准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对信用等级高、无欠税不良记录、在建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其土地增值税结算收入可分期缴纳或缓缴。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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