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龙文区纪检监察机关介绍,江建国1997年1月至2000年1月任龙文区交通局副局长,1998年9月至2007年4月任龙文区运输管理所所长。他刚当上龙文区交通局副局长不久,其老熟人张某正好要与陈某、郭某合伙成立一家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当张某找上门来时,江建国很热情地帮助了他们。于是,张某等三人的“龙文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顺利开张了。刚开张时,交服中心挂靠车辆少,起步艰难。利用职务之便,江建国把交通局的《运力申请表》放在了张某等三人的交服中心,因为交服中心的主要收入就是通过车辆挂靠收取服务费,这样车主填表时,交服中心就可以要求车主将车辆挂靠在他们那儿。而且,挂靠在交服中心的车辆因违法违规被交通局执法部门处罚时,江建国也会利用职务之便按最低标准给予处罚。几年来,江建国共介绍、安排了出租车、货车、人力三轮车等共288辆挂靠在该交服中心,由中心收取服务费。
1997年7月,张某提出让江建国也参股经营,但不用出资。江建国没有反拒绝。1999年12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服中心变更为股份制合作企业。几人一协商,由江建国提供一名亲戚的身份证,交服中心3股东之一的陈某假转让2万股份给这名亲戚。实际上,真正出资的仍是陈某、郭某、张某三人,江建国也占一“干股”,但没有实际出资。
2006年1月、5月和2007年6月,江建国以“缺钱”为借口,主动要求张某等3股东进行“分红”,三次共“分”得13万元。另外,从2000年1月至2007年9月,交服中心还每月向江建国发“工资”800元,共计7.44万元。
今年8月13日,漳州市龙文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江建国在担任龙文区交通局副局长和区运输管理所所长期间,为漳州市龙文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谋取利益,收受交服中心股东陈某等人提供的干股,先后三次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利13万元,以工资名义获利7.44万元,共计20.4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江建国有期徒刑11年,赃款予以追缴。一审判决后,江建国不服,提出上诉。10月16日,漳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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