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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拟立法规定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必须配套建设停车场
2008-11-18 15:16:35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新华网福州11月17日专电(记者 沈汝发)福州市政府日前出台《福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该方案,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方案提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停车场建设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根据该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停止使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建筑物依法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方案提出,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等公共交通枢纽设施;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改建、扩建后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方案提出,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应当按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该地段每停车位建设费用的标准征收停车场建设补偿费,并处以停车场建设补偿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将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逾期三个月不改正的,予以查封。(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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