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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法院:打折机票“不得签转”条款不适用航空公司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
2008-11-17 08:31:40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新华网福州11月14日电(记者郑良)福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一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打折机票“不得签转”条款仅适用于因旅客自身原因引起的签转;因航空公司原因发生航班延误或取消,旅客有权在第一时间被告知真实情况,并有权要求航空公司为其签转至旅客认为合适的航班或选择解除双方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今年3月16日,福州市民杨某购买了厦门航空公司于3月17日16时30分由福州飞往上海的MF8547航班电子机票一张,价格660元,机票系打折销售,特别备注“不得签转”。17日下午,杨某在机场持票候机时,被告知航班延误,进而又被告知航班取消。杨某遂与厦航公司的地面服务部门交涉,后者出具的“证明”称:MF8547航班由于公司计划原因取消,改为当日17时30分起飞的MF8563航班。

    上述情况发生后,经厦航公司安排,原MF8547航班的43名旅客签转至当日16时40分起飞的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FM9524航班,杨某不在此列。之后,杨某经厦航公司安排改签并乘坐17时30分的厦航MF8563航班飞往上海。

    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厦航公司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违约给自己造成的各项损失6499元,其中包括福州至上海来回机票费1329元、市内交通费179元、因航班延误导致5000元项目谈判费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3月17日下午,因停放该机场的厦航B2829飞机产生的故障未能及时排除,致MF8547航班延误,之后该航班被取消。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厦航公司之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厦航公司收取票款后,即负有为旅客提供适航飞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航班将旅客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公司计划”及飞机故障不能成为航空公司违约的免责理由。

    法院指出,杨某购买的是备注“不得签转”的打折机票,但该签转权的限制显然仅应适用于因旅客自身原因引起的签转。如因航空公司的原因发生航班被延误或取消,旅客有权在第一时间被告知真实情况,并有权要求该航空公司为其签转至旅客认为合适的航班或选择解除双方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法院提出,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关于“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规定,厦航公司应为旅客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杨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因航班延误损失5000元项目谈判费;对于赔礼道歉请求,法院认为杨某提起的是违约诉讼,不适用赔礼道歉救济方式,遂驳回杨某的这一诉讼请求。(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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