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计划立法逐步取消“电摩”
新华网福州10月3日专电(记者沈汝发)福建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计划对大量俗称“电摩”的以动力装置驱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逐步取消。
这一管理办法的草案明确要求,非机动车生产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福建省政府法制办表示,社会上的大量“电摩”是目前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草案,将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不予登记。
同时,福建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规定,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购买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可以上道路行驶,并且应当遵守电动自行车通行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
福建省政府法制办表示,将通过在一定时间内采取特别措施,逐步予以取缔,未按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行驶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罚款。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上道路行驶,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罚款。(完)
这一管理办法的草案明确要求,非机动车生产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福建省政府法制办表示,社会上的大量“电摩”是目前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草案,将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不予登记。
同时,福建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规定,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购买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可以上道路行驶,并且应当遵守电动自行车通行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
福建省政府法制办表示,将通过在一定时间内采取特别措施,逐步予以取缔,未按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行驶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罚款。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上道路行驶,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罚款。(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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