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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省、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0%
2008-10-13 10:11:45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字号
   新华网福州10月11日电(记者来建强)日前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0%。
    10日,福建省妇联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的这一办法作具体说明。福建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郭延说,办法还规定,福建省的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25%。
    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妇女的政治权利。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明确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推荐意见。(完)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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