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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锁定最后的车主
2007-08-17 19:50:39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讯 [案情简介]

  200362714时许,由林某驾驶的闽A707**货运客车由古田前往福州。当车行至115县道荆溪路段时,与一军用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员林某、乘客余某和陈某当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县交警大队于同年72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林某酒后驾车经肇事路段跨越中心双实线驶至路左,以致与交会的来车相碰撞,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等其他死者及军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

  另查,闽A707**货运客车原系被告日东公司所有,2002924日,日东公司将车转卖给日清公司,而日清公司又于同年1225日转卖给吴某,林某全于200317日从吴某处购得此车。之后林某全雇佣林某驾驶该车从事运营,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了本次事故。

  事故发生后,林某的继承人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全承担雇主责任。

  县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某全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乘客余某亲属死亡补偿费60150元、丧葬费4000元、被扶养人郭某某(余某之子)的生活费15360元,共计79510元。本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肇事车连环买卖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本案肇事的闽A707**车在短短的三个多月时间里,先后三易其主,由于几次转卖,当事人均未办理相应的车辆买卖过户登记手续,谁是本案肇事车的最后车主,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各方当事人争执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正是这一问题使本案的审理工作一波三折。

  原告当初是以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提到的闽A707**车的原始车主日东公司为被告,后由于日东公司在答辩中提交证据证明车辆已经被转卖,进而引出其后的三位买主日清公司、吴某、林某全。在前两次买卖过程中,当事人均订立有明确的书面买卖协议及相关的收款收据,但在最后一次买卖中,当事人未留下相关的证据,甚至连林某全支付剩余的购车款都是汇至吴某的一个亲属的户头。林某全更是据此抵赖,辩称其为修理汽车的欠款。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县法院前往交警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但因肇事车驾驶员林某已经死亡,交警大队的案卷中自始至终也没有体现最后车主的任何证据。在此情况下,被告吴某及时向法庭申请车辆交易时的在场人陈秀某、毛某等人出庭作证。陈秀某等证人在庭审中的证言虽可相互印证,但由于证人与吴某之间有亲属、同事关系,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一审法院依职权对案件的关键证人毛某(未出庭作证)亲自进行调查。据毛某本人陈述,其当时作为车辆买卖的介绍人,陪同林某全到吴某处购车,协商清楚后,支付了部分车款,毛某承诺余款由其负责担保,林某全当晚就将车开走。通过对各个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认证,使得证人之间的证言形成了一条紧密的证据链,从而证明林某全于200317日晚到吴某处购车的具体经过,最终认定本案的最后车主就是林某全,应承担雇主责任。

  (闽侯乡音记者 陈建鋆 通讯员 叶遵义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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