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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劳动保障厅首次就最低工资标准变动进行解释
2006-08-21 19:29:59  作者:李萍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日前公布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中,首次对小时最低工资做出规定。近日,省劳动保障厅接连收到这方面的咨询,为解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疑惑,特将常见问题集中解答如下。

  此次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今年首次公布设区市所在地城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此次公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最高为6.80元/小时,最低为4.50元/小时。另一方面是月最低工资标准,将去年的8类标准压缩为6类,分别为650元、600元、570元、550元、480元和400元,其中最高为650元,最低为400元。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近年来,我省各地经济飞速发展,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现象明显增多,迫切需要公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省首先在设区市所在地城区公布实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拟通过设区市试行后,逐步向全省各县推广。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略高于全日制以月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换算的水平,这是为了保障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因为非全日制用工职业稳定性差,不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存在差异,以及需由个人全额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等。

  对于部分单位将加班工资计入最低工资的做法,省劳动保障厅明确表示这是不允许的。单位若将加班工资一并计入最低工资,或用部分加班工资来抵充单位发给劳动者不足最低工资的标准,是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此外,文件明确规定,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 、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为2006年8月1日。用人单位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通过多种渠道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福州日报记者李萍)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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