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贸委日前下发《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2006年1月1日前已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酒类经营者,必须在6月1日前向登记注册地工商部门的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通知》同时规定,酒类商品在流通全过程须随附由省经贸委负责监制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啤酒批发经营者暂缓实施《随附单》制度。
市民可凭《随附单》验明酒品“正身”
《通知》规定,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向购买方提供该酒类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属于首次购货的还应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者)、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复印件;进口的酒类商品还应提供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由省经贸委负责监制的《随附单》包含了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随附单》将附随于酒类商品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并由各市县区经贸主管部门发给酒类经营者。已建立完善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经商务部同意后,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随附单》。
销售假冒伪劣酒品者将处3万元以下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5类酒类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凡批发、零售、储运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者,将由经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自6月1日起,我省将加大对酒类市场的监管力度,各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负责酒类市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具体落实辖区内酒类经营者《随附单》追溯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目前台江区贸发局已率先公布了酒类经营登记备案和酒类打假监督电话:83277090(联系人:陈榕华)。
(福州晚报记者 杨炜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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