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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2006-11-11 18:39:17  作者:贺鹏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药品批发企业要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购进、销售米非司酮(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等终止妊娠药品。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的通知》

  据了解,为切实规范管理好终止妊娠药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重点检查药品批发企业是否将终止妊娠药品出售给零售药店和不具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并将积极参与由计生、卫生、公安、妇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对全市范围内终止妊娠药品使用单位和部分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福州日报记者 贺鹏)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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