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2日,福州市民杨先生通过某房产中介,在仓上区上渡路附近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在了解过划片学校后,杨先生对这套房感觉更加满意。中午看过房后,他就决定下午约谈房东,如无其他问题当天就能签订购房协议。然而到了下午,中介却告知杨先生,这套房子“产权归公司所有”而非个人,这让杨先生不敢买了。
在当天中午看过房后,杨先生得知还有其他看房客也对此房中意,他决定抢先与房东聊聊。在房产中介门店等候的过程中,杨先生获知了最新的消息:“此房产权归某公司所有,原房东是法人代表。”等到房东拿来房产证时,杨先生看到,证书上确实注明此房产权归某公司所有。杨先生问道:“不会有什么猫腻吧?为什么早不说是公司的?”中介表示,他之前也不知情,在与房东商量后,对方表示愿提供完备的公司方面手续、自理增值税,还让了1.5万元。由于担心该公司今后如果发生内讧或者出现更换法人代表等问题会殃及他自己,杨先生表示:“我回去想想,眼下不敢签约。”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福建信哲律师事务所的陈光泽律师,据其介绍,首先杨先生关于公司内讧的顾虑是多余的,“只要你把钱汇入公司账户,并保留汇款凭证,公司董事会集体通过了决议,过户后他们无论有什么矛盾都与第三方无关。如果不放心,还可以跟房东补充一条附加条款:‘保证过户的产权确实归公司所有,无存在其他人对该产权有其他权利主张。’”其次,个人与公司交易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财产是可以被追回的:一种是公司申请破产前一年中,以明显不合理价格或在无对价的情况下转移掉的固定资产可被追回;另一种是公司涉及如洗钱等刑事案件,一旦判决书下达,转移掉的赃款不受时间限制均可被追回。基于上述两种情况,个人在与公司交易住房时,最好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前期调查,这个前期投入相对也比较大。
(福州晚报记者 韩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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