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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共同继承一套房 拆一套房衍生出28本房产证
2013-08-27 07:09:01  作者:刘栋宾,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主持人:本报记者、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刘栋宾

  调解员: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建勋、二级心理咨询师蓝奥

  调解对象:鼓楼区福飞南路湖前某小区张家6兄妹(均70岁以上老人)、以及老二和老六的妻子和儿女等,共12人

  张某丙和张某丁(均化名),最近很着急。两兄弟顶着烈日在鼓楼公证处、鼓楼区房管局等单位来回跑了许多次。12名当事人共同继承一套房产,分割了半天还是共有财产,只是将一本产权证换成了28本产权证。

  张某丁说:“我们都是70岁以上的老人了,现在已经有两个兄弟过世了,继承变得很复杂,如果哪天我们再有人过世,第三代人根本无法分割清楚,因为有些后辈连面都没见过。”

  张某丁说,他们想以每个兄弟的家庭为单位,将房产分割清楚,于是向《晚报调解室》求助。

  拆一套房赔了4套越分越乱

  张某丙说,他们的父母先后于1987年和2002年去世,留下一套共有房产,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湖前某小区,面积有130多平方米。父母没有对房产如何分配留下遗嘱。2002年这套房子面临拆迁,安置赔偿了4套新房。问题就出在这4套新房的分割上。

  鼓楼区拆迁办工作人员找上门后,张家8个兄妹就开始和父亲一起商量如何分割继承父母共有的130多平方米房产,以便拆迁安置赔偿[其中,老二张某乙(化名)于2007年去世了,老六张某己(化名)于2002年4月去世了]。

  最终,大家达成一致协议,两个女儿、大儿子和五儿子放弃继承权,二儿子的妻子和他的两个儿子,三儿子、四儿子,以及六儿子的妻子和他的两个女儿依法继承。以家庭为单位各赔偿一套安置房。

  拆迁办按张家的协议分配了4套安置房。

  继承的过程,相关当事人也按规定于2013年办理了公证,并递交到福州市鼓楼区房管局,以上述4家人为单位,申请办理4套安置房的产权证。

  张某丁称,不知为何,房管局推翻了他们当初的分割协议。新产权证于今年6月18日拿到,一共办了28本,产权证上的名字除了弃权的两个妹妹,每套房都有7个人,包括张家的六个兄弟和父亲,性质属共同共有。每张证上都有3个人是已经过世的。

  “怎么会给已经过世11年的人办理产权证?”张某丙和张某丁称他们不理解,分割的房产等于没分割,每一套房子里还有1/7份额属于已经过世的父亲的。而且老六比父亲先过世一个月,每套房里他的1/7份额里也有父亲的一部分份额,要由其他人来继承。如果继续按此办法继承分割,张某丙略带夸张地说:“我们的房产证可能成几何比例增加,很可能超过100本。”说着,他从口袋里拿出了已经拿到手的28本新产权证。

  达成协议4家人各获一套房产

  这样下来,关系似乎越绕越乱,继承也越来越复杂。

  于是,当事人只好来到鼓楼公证处办理了关于老二和老六应得遗产再继承的公证:4套安置房中老二应得的份额是老二与其妻子的共有财产,即1/14的份额为老二的遗产;4套安置房中老六应得的份额是老六与其妻子的共有财产,即1/14的份额为老六的遗产。由于老六先于父亲去世,老大、老二的近亲属、老三、老四、老五和老六的近亲属均自愿表示放弃对上述4套安置房产中老六应得的份额享有的继承权。

  最后,全家人确定,老大、老三、老四、老五、两个女儿,以及老二和老六的妻子及子女,共12人属于合法继承人,对4套安置房享有继承权,可以进行按份分割。

  张某丙和张某丁说,父母已经过世了,6名兄弟有两名也过世了,老大身体也不好,长期住院,他们也都70多岁了。为防止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二人提议现在对共同共有的4套安置房进行分割。但是他们的提议受到了老二和老六妻子和子女的反对,他们称自己未住在安置房,可以留到以后以买卖的形式分割,还可以升值。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老大、老五,以及两个妹妹放弃对4套安置房应得的继承份额。老三、老四各自继承一套安置房,老二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共同继承一套安置房,老六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一套安置房,并申请按户更换新的产权证。

【责任编辑:胡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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