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福州社会
不知朋友欠债所还钱是诈骗所得 钱是否要退赃?
2013-08-23 22:13:16  作者:程仁山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杨某跟张某是多年的朋友。前年,张某因生意需要,向杨某借了一笔钱。

  今年初,张某还给杨某一笔2万元的旧债。事后不久,有民警找到杨某,说张某还给杨某的钱是张某诈骗所得,杨某表示对此并不知情。那么,这2万元杨某要不要“退赃”呢?

  案例点睛: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有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这2万元虽是张某诈骗所得,但杨某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基于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取得,杨某取得钱款的行为适用善意取得。根据规定,杨某不用将2万元退还给公安机关。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茶亭综)

  (版权作品,未经福州新闻网书面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蔡晨烨】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