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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课间休息期间打篮球受伤 责任如何分配?
2013-08-20 21:56:41  作者:程仁山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某中学上午课间休息期间,17岁的高一学生王某和李某与其他同学在学校操场打篮球,2人抢篮板球时相撞倒地。王某倒地后受伤致左臂骨折,后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6000元。王某将李某与学校一起告上法院,请求全额赔偿医疗费。法院判决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虽无过错但应承担补偿责任,对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点睛: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学校就损害后果没有加害行为,也不存在不作为,不具备责任承担的基本构成要件。法律并没有赋予学校监护人的职责,原告受到的损害不是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因此学校无须承担责任。本案中的王某和李某作为未成年学生,在课间打篮球,无意间相撞导致一人受伤,两人均无主观上的过错,但是王某的人身损害情形相对比较严重,尤其一个人承担不甚公平,学校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根据李某的负担能力,出于对当事人经济状况的考虑,李某对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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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晨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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