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房产中介卖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不仅收不到中介费而且还可能被立案调查。近日,火车站工商所就调解了这样一起中介纠纷,购房者章先生在工商执法人员的帮助下拿回了预付的意向金1万元。
今年4月初,市民章先生打算在福州购置一套房产,但在走访了众多楼盘后,感觉市场在售楼盘均超出他的购买能力,于是希望能在房产中介帮助下寻找到一套较合适的房源。一则位于晋安区新店西庄小区的房产信息引起了他的注意,信息显示楼面均价竟低于市场价近一半,询问后得知,原来这是一处拆迁安置房,还没有办理房产证,所以比较优惠。看着如此优惠的价格,章先生心动了,他立即与房产中介签订了《委托洽谈协议》,并支付1万元意向金,委托房产中介办理相关房产买卖合同。
但在协议签订后,章先生得知没有房产权的房屋在买卖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房产转让权利难以得到法律保护,于是章先生立即前往房产中介,要求终止协议,并要求中介退还其1万元意向金,而房产中介则以双方事先签订的《委托洽谈协议》中规定的“甲方改变购买该房产条件,则已支付乙方的意向金不予返还”为由,拒绝退还意向金。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章先生向所在辖区的火车站工商所投诉。近日,在工商部门的介入下,章先生终于要回了自己的1万元意向金,而这家房产中介因售卖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将被立案调查。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房是件大事,务必要谨慎。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同时按《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安置房还没有取得房屋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风险也很大,难以得到法律保障。按照今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强调的“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下一步,工商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对房产中介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福州晚报记者 张旭 通讯员 陈祥 叶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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